(2016)浙1082民初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日高与娄某、娄绍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日高,娄某,娄绍辉,娄金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第02376号原告:谢日高。被告:娄某。被告:娄绍辉。被告:娄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日高与被告娄某、娄绍辉、娄金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日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日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日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利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单玲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