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辉林等与陈海、宁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辉林,陈海,宁杰,陈源,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陈海。申请执行人陈辉林。被执行人陈海。被执行人宁杰。被执行人陈源。被执行人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林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海、宁杰、陈源、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以1、本院在选择评估机构前没有通知其参与,程序违法;2、广西华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华正房(估)字第YL160114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评估结果失实,低估了其的房产价值,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一、撤销(2015)玉区法执字第885号《到场参加拍卖会通知书》确定的拍卖,停止对我公司房产的违法拍卖;二、严格依法执行(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理由是:1、本院在选择评估机构前没有通知其参与,侵害了其公司的知情权,因此,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严重违法;2、广西华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根本没有明确的估价方式,且结果明显失实,明显低估了其的公司的房产价值,严重侵害其公司的财产利益,且末告知其公司具有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本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1份,2、广西华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编号:广华正房(估)字第YL160114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1份,3、本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执字第885号到场参加拍卖会通知书1份。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辉林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海、宁杰、陈源、北海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玉区法执字第8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属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借款时抵押的位于防城港市沙潭江中心民族花园的5间商铺和56套商品房,以所得价款用以偿还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2015年12月1日本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10时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现场摇珠确定广西华正房地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标的物的评估机构。同日,该院分别在联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广西华正房地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对上述查封的房产进行了现场实地查勘评估,2016年1月14日作出广华正房(估)字第YL160114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为:上述房产的市场总价值为6814900元(其中:5间商铺价值930000元;56套商品房价值58849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将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评估异议期内对上述估价报告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2月1日本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择拍卖机构,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确定由广西骐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该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底价6814900元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价格过高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认为:一、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施行后,在选择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方面,已经取消了当事人协商的做法,而一律由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选定。该规定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的规定,虽然没有被《评估、拍卖规定》所废止,但其只是管理性的规定,是加强对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监督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并不实质参与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10时通过摇珠的方式随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时,在该院纪检监察室监督下,现场摇珠确定广西华正房地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标的物的评估机构。同日,该院分别在联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选定评估机构结果,实现监督的目的,故虽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在没有证据表明随机选定的过程本身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能因此而影响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拍卖活动的有效性,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关于广西华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华正房(估)字第YL160114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评估结果是否失实,低估了被执行人房产价值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异议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后,在评估异议期内未对上述估价报告提出书面异议,且无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本院对广西华正房地产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广华正房(估)字第YL1601141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程序合法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