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宿松支行与熊润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熊润盛,蒋飞飞,蒋进宗,蒋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3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负责人陈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润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熊润盛,男,1968年7月3日生.被执行人蒋飞飞,女,1990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蒋进宗,男,1967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蒋进国,男,1976年12月2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皖0826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2月5日,本院以(2016)皖0826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庆市中振服饰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