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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郑光华与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华,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26号原告郑光华,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张瑞祥,郫县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犀浦镇犀湖街综合市场。法定代表人林茂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光华与被告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依法向被告宝投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直接向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光华与被告成都宝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谢 维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恋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