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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6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李斌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陕06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晓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在2014年4、5月份期间,以其认识市里领导为由骗取被害人呼某某的信任,当时被害人在行知中学务工,李斌自称可以为被害人呼某某调到教育局教务处工作,被害人呼某某相信后,李斌又以需要花钱打点为由,先后两次向被害人索要50000元现金(请李斌吃饭、送礼花费10000元),事情败露后,被告人李斌失联,呼某某向李斌索要其给的钱财未果。2014年7月份期间,李斌又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延安市人民医院餐饮灶合同到期了,正在预备对外承包,并称承包该餐饮灶比较赚钱,又以其在延安市人民医院有亲戚能认识医院的院长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后,李斌便以其可以通过亲戚找延安市人民医院院长为王某某承包到医院的餐饮灶,但需要花钱为由骗取了王某某现金20000元。2014年10月份,被害人呼某某找到李斌索要钱财,李斌无力退还,便再次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欠呼某某60000元贷款,其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骗取王某某代他给呼某某还款60000元,事后王某某发现被骗后便无法联系上被告人李斌。2015年8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宝塔区银海酒店附近见到被告人李斌后报警,民警将李斌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李斌诈骗呼某某60000元(已归还),诈骗王某某80000元,涉案金额1400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1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斌在对被害人呼某某谎称其能认识领导,以为被害人呼某某调动工作需花钱打点为由,骗取呼某某现金50000元及请呼某某请其吃饭送礼等花费10000元,共计60000元,挥霍。后被害人呼某某发现被骗,便向李斌索要其给被告人的60000元,被告人李斌便将原手机号码停机,换号后亦不与被害人呼某某联系。2014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斌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在延安市人民医院有亲戚能认识院长,以为被害人王某某承包该餐饮灶需花钱打点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20000元,挥霍。2014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害人呼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斌索要60000元,李斌无力退还,便再次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欠呼某某贷款60000元,骗取王某某当日为其归还呼某某现金10000元并为剩余的50000元担保,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呼某某联系李斌索要钱财,发现无法联系上李斌后就找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便将50000元钱给了呼某某。事后王某某发现被骗后便无法联系上被告人李斌。2015年8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银海酒店附近看见被告人李斌,便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将李斌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李斌诈骗二人三次,诈骗金额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李斌的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8月4日21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接王某某报称其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叫李斌的男子以可以为其在延安市人民医院承包到餐饮灶为由诈骗其现金20000元。2、到案经过二份,证实2015年8月4日21时许,王某某报称其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叫李斌的男子以可以为其在延安市人民医院承包到餐饮灶为由诈骗其现金20000元。现在她和李斌在银海酒店附近,民警随即赶往现场,在宝塔区中心街银海酒店旁将李斌抓获,李斌并未反抗,经讯问,李斌对其诈骗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被告人李斌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他和之前认识的一个叫王某某的在说话的时候给她说他在延安市人民医院有亲戚了,他亲戚和院长关系好,医院的餐饮灶之前的承包合同同年八月十五到期了,要往出承包了,他就问王某某想不想承包,王某某说想承包了,他说如果要承包的话要给院长送20000元的好处费了,然后过了两天在百米大道佳华酒店楼下她给我20000元让他办这事,他就让他一个朋友王卫平给院长送了,之后王XX又把20000元给了他,说院长不要,他就把20000元花了。他在市医院没有什么亲戚,他怕王某某不相信就骗她了,他就想以这个理由骗王某某那20000元钱了,他就没有能力给王某某办成这件事,事后王某某几次问他事情办的怎么样了,每次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让她等着。之前他以为呼某某办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了呼某某60000元,2014年9月份的时候,呼某某找到他要钱,他当时没钱,就跟王某某借了,王某某当时也没有钱,就给了他10000元钱,剩余的50000元王某某给他做了担保,说是如果他还不上就她来还,然后他就关机,换了手机号码不和王某某联系了。他换手机号码是怕王某某跟他要钱了,因为他知道他给呼某某还不了钱,王某某给他担保着了,这钱就要王某某还了。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她之前认识的李斌和她在聊天中告诉她在延安市医院有亲戚,能认识医院院长了,说是医院的餐饮灶合同到期要继续转包,承包餐饮灶比较赚钱,问她想不想承包,她说能了,因为她也不想在佳华酒店打工了,又过了一两天李斌说想承包就要先给市医院院长送些好处,她问得多少钱,李斌说先给20000元,过了两三天她就给了李斌20000元,当时她要和李斌一起给院长送去,但是李斌说如果别人去了院长就不敢收钱了,最后她就没去,过了一两天她打电话问李斌事情怎么样了,李斌说他把钱给人送了,人家说是八月十五过了之前的承包合同就到期了,就可以让她承包了,让她等着。之后到了八月十五的时候他联系李斌询问承包灶的事情,李斌说院长要开会定了,让她再等等,过了几天李斌说他借别人的60000元钱要周转了,又跟她借了60000元,她当时只有10000元的现金,剩余的50000元她给李斌做了担保,就是李斌还不上的话,她给还。之后到了十月初,她就联系不上李斌了,她就感觉不对了,又过了几天,之前那个找李斌要钱的人也联系不上李斌了,就过来找她要钱,因为她是担保人,她就把剩余的50000元给了那个人。之后碰见李斌就向公安机关报警了。5、被害人呼某某的陈述,证实她在宝塔区行知中学打工,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她一个远亲李斌告诉她说他认识薛姓副市长,可以给她调动工作,把她活动到宝塔区教育局教研室工作,他说需要花50000元给薛姓副市长打点,当时她就相信了,先给了他30000元,让他先办,2014年7月初的一天,李斌又到她在延安住的地方,给她说调动工作的事情基本办成了,还需要20000元感谢一下教育局的领导,因为当时她脚受伤了,她就把银行卡和密码给她女儿皇甫XX说了,她女儿带着李斌来到延安中学对面的农业银行取了钱给了李斌,李斌就拿钱走了。李斌说事情开学就办好了,让她等着,最后直到快开学了,她工作的事情还没动静,她就觉得事情不对劲了,她就问李斌事情办得怎么样了(因为李斌当初说给她调工作,她就将当时的工作辞了),李斌就找了个借口说事情不好办,让她再等等,直到开学了,她就联系不上李斌了,她就想把钱要回来了,同年9月底的一天,她通过李斌的一个熟人在佳华酒店找到李斌,她就给李斌说事情她不办了,她要钱了。李斌说他没钱,她就说没钱就不让李斌走,李斌没办法了就联系了他的一个朋友王某某,王某某说是佳华酒店的一个什么经理,李斌说先给她10000元,剩余的花费包括她请他吃饭送礼等共50000元由王某某担保,2014年10月1日给她。如果李斌还不了,由王某某给她。10月1日那天她联系李斌要钱,李斌就一直推脱,她就去找担保人王某某要钱,王某某也联系不上李斌,王某某就把钱给她了,事情就是这样,李斌骗她的60000元她之后都要回来了。李斌就没有给她调动工作的能力,他骗她说找薛市长给她办,她才相信的,但李斌没有找。6、证人蔺XX的证言,证实他为延安市人民医院院长,他不认识也没有见过叫王卫平或者李斌的人,他们医院的餐饮灶是通过公开招标,右招标领导小组考虑对外承包,并签署合同,没有人找过他办这件事。他们医院的餐饮灶是2013年5月份通过招标由王秀保连续承包的,之前也是他承包,承包期限二年,至2015年5月份,现在仍由王秀保承包,期间从未有人找过他给王某某办理承包餐饮灶的事情,他没有听说过王某某这个人,也不知道李斌这个人。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8月14日9时28分至9时41分,在宝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桥沟责任区刑警中队,民警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编号1-1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让王某某进行辨认,经王某某辨认,9号照片中的男子李斌就是诈骗她的人。8、延安市人民医院职工餐厅承包合同书二份,证实延安市人民医院与王秀保签订合同将职工餐厅承包给王秀保,承包期限分别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9、被告人所写借条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斌向呼某某所打50000元的借条,保人为王某某,李斌承诺在2014年10月1日下午还钱,如还不上由保人王某某偿还。10、证人皇甫XX的证言,证实她是呼某某的女儿,她认识李斌,是她妈妈的一个远亲,2014年4、5月份的时候他答应给她妈妈调动工作,还跟她妈妈要了几万块钱,其中一次给钱就是她妈妈让她去给的。具体情况是2014年4、5月份的时候李斌说他认识领导能给她妈妈调动工作,当时她妈在行知中学打工,李斌说他给她妈调动工作需要花钱了,具体她也不知道是怎么说的,就是又一次李斌因为给她妈调动工作跟她妈要钱了,当时她妈生病了,就给了她一张银行卡,让她取钱给李斌,她就取了好像是20000元给了李斌。11、光盘一张,证实李斌在讯问时的供述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调动工作、承包单位餐厅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斌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