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裴春荣诉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春荣,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327号原告裴春荣,女,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原告裴春荣诉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裴春荣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春荣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审 判 员 田 铭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