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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3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灿文与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灿文,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361-2号申请执行人邓灿文,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法定代表人张洁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三中民终字第12869号邓灿文与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被执行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邓灿文发现被执行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