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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溪共、李明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李溪共,李明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被执行人李溪共。被执行人李明霜。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溪共、李明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溪共、李明霜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溪共、李明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87152.26元及利息、执行费2707元;诉讼费1011元由李溪共负担,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阿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