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264号原告万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万大圩,系原告伯父。被告吴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吴某某,被告父亲。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春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大圩,被告吴某某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13日在彭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在家里无缘无故常摔东西、自言自语,带被告到医院检查,才得知被告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医生告知被告的病不可结婚。被告婚前隐瞒疾病,给原告很多精神压力。现夫妻情分名存实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6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被告医疗资料三张。被告辩称,婚前未隐瞒,告诉过原告,被告曾受过刺激有郁症,也告诉过原告母亲被告还在吃药。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同意离婚,但彩礼不同意退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13日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5月,被告曾怀孕后流产。原、被告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行为失常,到医院检查得知被告在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有婚前财产挂式空调一台、布沙发一套、茶几一张、梳妆台一个、洗衣机一台、棉被两床、金戒指一个、皮箱一个、塑料澡盆两个、塑料桶两个。原告婚前给被告彩礼6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应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近一年,又曾怀孕、流产,不符合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挂式空调一台、布沙发一套、茶几一张、梳妆台一个、洗衣机一台、棉被两床、金戒指一个、皮箱一个、塑料澡盆两个、塑料桶两个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春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