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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囊执字第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曹生英与刘文俊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英,刘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囊执字第05-1号申请执行人曹生英(曹小红),女,汉族,系青海省玉树州玉树市结古镇人。包工头,证件号码XXX。被执行人刘文俊,男,汉族,系四川省南部县中心乡茶评村人。包工头,证件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囊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9日作出的(2012)囊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文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文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曹生英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刘文俊在曲麻莱县发展和改革局有未提取的工程款。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在该工程款中冻结了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文俊在曲麻莱县发展和改革局已冻结的11万元工程款中划拨93800元。(执行标的90000元,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玉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羊旺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