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金库与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库,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227号原告张金库,男,1949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飞,男,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库与被告王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