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催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4)杭州弘丰电子配件有限公司、裘伟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弘丰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106号申请人杭州弘丰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伟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燕丽,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弘丰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化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5864066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杭州鼎牛锻造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乐鼎钢铁有限公司,背书人杭州乐鼎钢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弘丰电子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弘丰电子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