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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497号原告秦某甲。委托代理人吕宏科,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与被告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秦某乙私下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对被告秦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