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诉青岛莱西周格庄供销合作社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莱西周格庄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莱西市烟台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田洪青,局长。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周格庄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祥斋,主任。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周格庄供销合作社作出的西城执罚决字【2015】第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蕾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