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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秦磊与宿州市埇桥区××人联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磊,宿州市埇桥区人联合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655号原告:秦磊,女。委托代理人:刘东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秦磊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联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磊负担。审判员  黄闻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