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奥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安新县奥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江明。委托代理人:谢国祥,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茅慧龙,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新县奥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奥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湖商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安新县奥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部分存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对查封的房产暂不进行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湖商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