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天成与刘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成,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周天成。被执行人刘广明。本院在执行周天成与刘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广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给付工程款100000元,执行费1580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宽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