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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天成与刘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成,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周天成。被执行人刘广明。本院在执行周天成与刘广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广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给付工程款100000元,执行费1580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宽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韵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