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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行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肖泽忠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撤销治安处罚决定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泽忠,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泽忠,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0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斌,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高杨,该局民警。肖泽忠因撤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泽忠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捏造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被申请人与肖泽忠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对肖泽忠行政处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立案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款规定,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2014年9月22日9时许,重庆市北碚区歇马、复兴、水土等镇100多名上访人员在北碚区行政中心大楼前聚集,肖泽忠负责拉横幅,其行为扰乱了机关单位正常的办公秩序,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肖泽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碚公(燎)决字〔2014〕第10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肖泽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泽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彦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