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553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晓燕,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涂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