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荣杰、刘宗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荣杰,刘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被执行人黄荣杰。被执行人刘宗艳。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荣杰、刘宗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宗艳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