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俊与被告李少丽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364号原告武某,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4月13日原告武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150元,退还原告武某150元。审 判 长 齐肖霖人民陪审员 周三学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鑫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