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斌与张大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张大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277号原告胡斌,男,1986年出生。被告张大伟,男,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与被告张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斌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