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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斌与张大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张大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277号原告胡斌,男,1986年出生。被告张大伟,男,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斌与被告张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斌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