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秦中秀与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公司,秦贵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中秀,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公司,秦贵萍,秦开洪,周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58号原告秦中秀,女,生于1981年7月2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公司,住址黔江区城西百花园。法定代表人秦贵萍,该公司经理。被告秦贵萍,女,生于1983年9月1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秦开洪,男,生于1980年2月20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周琼,女,生于1983年1月2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秦中秀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添辰汽车销售公司、秦贵萍、秦开洪、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在被告添辰汽车公司购买了大众朗逸汽车一台,并支付全款,2014年9月23日订车时,被告秦开洪与秦中秀约定将该汽车抵押贷款,后秦中秀将贷得款项13.2万元借给秦开洪使用,期限为三年,期间,由秦开洪负责每月偿还按揭贷款,三年届满后,由秦开洪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后二人于提车当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公司在支付2个月按揭贷款后,便再没有支付款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2.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利用原告的资料向银行贷款剩余本金123766元及利息;3.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7个月按揭费用及利息;4.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秦开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于2015年6月1日作出黔公刑立字(2015)1322号立案决定书,对秦开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同时,秦中秀于2015年6月26日就本案有关事实向黔江区公安局报案。因此,本案诉争借贷事实有犯罪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中秀的起诉。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3550元,全部退回给原告秦中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恩代理审判员 李银华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