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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帮彪、赵肖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帮彪,赵肖微,董帮法,姜阿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涂芬芳,均系申请××人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董帮彪。被执行人赵肖微。被执行人董帮法。被执行人姜阿仙。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帮彪、赵肖微、董帮法、姜阿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董帮彪、赵肖微偿还编号为8581120140004371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万元、期内利息1235.14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减0.02元);二、被执行人董帮法、姜阿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帮彪、赵肖微、董帮法、姜阿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董帮彪、赵肖微、董帮法、姜阿仙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董帮法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陈岙村富康路三弄房产(房权证号:00××30),该房产已被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董帮彪、赵肖微、姜阿仙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董帮彪名下登记有浙C×××××解放牌小型汽车(出厂日期:2009年),董帮法名下登记有浙C×××××起亚牌小型汽车(出厂日期:2010年),本院已于2016年1月25日裁定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董帮彪、赵肖微、董帮法、姜阿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董帮彪、董帮法各拘留十五日并提交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帮法名下房产已依法查封,该房产系其唯一生活住房,暂不宜处置。已查明车辆因下落不明,亦无法扣押处置。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赵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