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王某,女,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张混良,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被告张某,女,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张铁英原坐落在长安区小南街6号(产权证号:2438741号,建筑面积23.89平方米)拆迁所调换的坐落于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中基名邸B区2﹟楼西单元3层B户房产由原告王某继承;二、原告王某一次性补偿被告张某人民币50000元;三、其他各节互不追究;四、诉讼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涵人民陪审员 韩亚亚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