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403民初591号原告周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60,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赵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17,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原告因被告长期吸毒而起诉离婚,诉请判决:1、原、被告离婚;2、无孩子的抚养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二、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周某已预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悦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