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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吴兴五与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五,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83号申请执行人吴兴五。被执行人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兴五与被执行人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硅峰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善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