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炎海与郑汉平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炎海,郑汉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炎海,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梅峰小学教师,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沈克云,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汉平,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李莲英,女,1975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上诉人吴炎海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炎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克云,被上诉人郑汉平的委托代理人李莲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诏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邹跃光审 判 员 周秀容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建才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