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小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孙小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275号原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滨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91434293。法定代表人黄飞,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小权,男,汉族,1967年0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小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盛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君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