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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某、吴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018号原告:吴某某,男,满族,住沈阳市。被告:吴某某,女,满族,住沈阳市。被告:吴某某,男,满族,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