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某、吴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018号原告:吴某某,男,满族,住沈阳市。被告:吴某某,女,满族,住沈阳市。被告:吴某某,男,满族,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吴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