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超 、杨明书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超,杨明书,刘振奎,孙从国,杨明未,杨杰,杨海涛,杨明新,李娟,孙从保,杨明华,刘卫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皖16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佩林,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书,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奎,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从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未,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涛,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新,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从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述十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十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超、杨明书、刘振奎、孙从国、杨明未、杨杰、杨海涛、杨明新、李娟、孙从保、杨明华、刘卫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