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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广鑫、王志坚与被执行人刘伟、贺治梅、刘国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鑫,王志坚,刘伟,贺治梅,刘国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孙广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志坚,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治梅,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国磊,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广鑫、王志坚与被执行人刘伟、贺治梅、刘国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3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伟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