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广鑫、王志坚与被执行人刘伟、贺治梅、刘国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鑫,王志坚,刘伟,贺治梅,刘国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孙广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志坚,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贺治梅,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国磊,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广鑫、王志坚与被执行人刘伟、贺治梅、刘国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13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伟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