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建昌与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昌,薛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318号原告陈建昌。被告薛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昌与被告薛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昌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建昌负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