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张银、肖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张银,肖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57号原告:王和平,男,汉族,住铜陵市。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肖云华,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张银、肖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审判员 吴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