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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张银、肖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张银,肖云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57号原告:王和平,男,汉族,住铜陵市。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肖云华,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与被告张银、肖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审判员  吴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