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任大庆与黎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大庆,黎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884号原告任大庆,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414。委托代理人魏兆升,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绍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18。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刘杰雄,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大庆诉被告黎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任大庆于2016年4月11日以“同被告黎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大庆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大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771元,由原告任大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