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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5刑初1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求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持被害人张某甲寄放在黄某家的钥匙,打开张某甲家侧门,将停放在客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及摩托车行驶证、钥匙盗走。黄某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万州区地宝乡“小张车行”老板张某乙,后因黄某未提供摩托车行驶证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乙仅支付1600元,之后张某乙将该车卖给张某丙。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931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及行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