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连福与张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连福,张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常连福 被执行人:张少辉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仲交南调字(2015)第55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长执监字第194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少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573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