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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连福与张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连福,张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常连福 被执行人:张少辉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仲交南调字(2015)第55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长执监字第194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少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573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晓玫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