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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程彪诉被告赵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彪,赵伏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373号原告程彪,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3日。被告赵伏中,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彪与被告赵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