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苏亮与徐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亮,徐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383号原告苏亮,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郑连伟,系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秋,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负责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贵朋,系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亮诉被告徐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国新代理审判员 胡水静人民陪审员 黄永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 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