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申莉梅诉被告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第三人刘志华民政行政管理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莉梅,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703行初1号原告申莉梅,女。被告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小红,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刘志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莉梅诉被告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第三人刘志华民政行政管理登记一案中,原告申莉梅就行政赔偿部分,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莉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第三人刘志华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莉梅的申请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莉梅撤回对被告鄂州市华容区民政局、第三人刘志华行政赔偿部分的起诉。审判长 季松波审判员 谢泉章审判员 严仲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