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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韩程会与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程会,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19号原告:韩程会,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国,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程会与被告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盛国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