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韩程会与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程会,盛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19号原告:韩程会,女,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国,男,1964年8月9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程会与被告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盛国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