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55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吴广成(一般授权),江苏法鼎(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