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83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63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56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在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