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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83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63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56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在追缴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