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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广兰与马兆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兆雪,张广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终4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兆雪,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广兰,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宝元,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兆雪因与被上诉人张广兰欠款纠纷(二审纠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4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奥、代理审判员梁化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广兰一审诉称:其在泗县经营干货生意,陆续向马兆雪提供货物。后经双方结算,马兆雪共欠其货款1010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马兆雪偿还货款101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马兆雪一审辩称:其系皇冠酒店员工,向张广兰购买干活系职务行为,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应依法驳回张广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张广兰在泗县经营干货生意,马兆雪在张广兰处购买干货。后经双方结算,马兆雪共欠干货款10100元,并由马兆雪出具欠条。经张广兰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款双方发生纠纷。张广兰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马兆雪欠张广兰货款10100元,有马兆雪书写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应予偿还。马兆雪辩解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未举证证明其与皇冠酒店之间关系,马兆雪以个人名义结算货款,虽注明“皇冠”字样,但未得到皇冠酒店或其负责人的认同,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欠条中未写明欠款时间,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广兰于2015年4月催要欠款,后其女儿张红敏又于2015年7月21日以此欠条主张权利,因此马兆雪辩解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信。欠条中书写的欠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金额为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马兆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广兰欠款10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兆雪负担。马兆雪上诉称:其系皇冠酒店员工,负责餐饮部的采购工作。2013年初,其根据酒店安排向张广兰采购货物,并由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其向张广兰出具的欠条实为收条。由于其没有工作经验,写成了欠条。其与张广兰没有买卖关系,案涉货款应由皇冠酒店偿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广兰的诉讼请求。张广兰二审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案涉欠条是马兆雪个人出具,没有加盖皇冠酒店的印章。马兆雪也没有证据证明系职务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一审一致,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亦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马兆雪向张广兰购买干货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继而判断马兆雪是否应支付案涉货款。本院认为:马兆雪主张向张广兰购买干货系皇冠公司指派,属于职务行为。张广兰对此不予认可。审理认为,马兆雪上诉及庭审中称每次购货均由其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案涉欠条也是其与张广兰结算后所出具。因此,张广兰持案涉欠条向其索要并无不当。马兆雪关于其系职务行为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马兆雪亦陈述皇冠酒店对其案涉干货交易不予认可。故,马兆雪对于案涉货款应当给付,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马兆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兆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青审 判 员  张 奥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