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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应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52号罪犯黄应生,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柳市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应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凤经济损失人民币99414.9元(含亲属代为赔偿的人民币5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6)桂刑复字第2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8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8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黄应生曾于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黄应生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应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应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4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应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应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凤经济损失人民币99414.9元(含亲属代为赔偿的人民币500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