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05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姜建均、李华丽等与当代置业(湖南)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均,李华丽,当代置业(湖南)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5574号原告姜建均。原告李华丽。委托代理人姜建均。被告当代置业(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二期综合楼5层(东端)。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凯。委托代理人鲁阿妮。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负责人周宗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虎松。被告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均、李华丽诉被告当代置业(湖南)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湖南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均、李华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均、李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均、李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建均、李华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房淼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