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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姜鸿运与郑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鸿运,郑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姜鸿运,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郑树亮,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贾志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