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6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6)黑0306刑初2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6刑初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63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中华街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7日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押解回鸡西,同年11月8日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城子河区新合委迟某某家打麻将,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黄某用塑料凳子将王某某小手指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因事外出,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于同年10月26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因无法联系到黄某,将其上网通缉,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住院病例、赔偿协议、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鉴定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男,65岁)在鸡西市城子河区新合委迟某某家打麻将,期间二人因一把牌发生争执,黄某就骂了王某某一句,王某某说“玩就玩,骂人可不行”,随后二人便发生撕扯,被旁边的人拉开后,黄某拿起坐着的红色塑料凳子要打王某某,王某某用右手一挡,将王某某的右手小手指打伤。案发后,王某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因事外出,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于同年10月26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因无法联系到黄某,将其上网通缉,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抓获。又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公安分局对黄某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6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中华街派出所民警抓获。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出生日期及户籍所在地等信息。4、住院病例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的住院治疗情况。5、证人王某振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8日13时许,在城子河区新区老宋家打麻将,有黄瘸子、陈某某、王某某,另外还有一个40多岁的妇女,有一把牌,因为王某某打慢了,黄瘸子就骂骂咧咧的,王某振就说“就是玩,都是邻居别这样”,黄瘸子就跟王某振吵吵起来,王某某也说“有事说事,骂什么人”,黄瘸子就拿一塑料凳子打王某某,打在王某某右手了。6、证人迟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王某某、黄瘸子、陈三、王丹四个人在迟某某家打麻将,黄瘸子和王某某吵吵起来并且上手撕扒对方,被人拉开后,不知什么时候黄瘸子上来又和王某某打,又给拉开后,就听见王某某说黄瘸子用塑料凳子把他的小手指打骨折了。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陈某某、黄瘸子、王某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妇女在邻居家玩麻将,有一把牌,黄瘸子和王某某发生争执,黄瘸子就骂王某某,王某振就说“玩就好好玩呗,怎么还骂人呢”,王某某也站起来说“黄瘸子也不能骂人呀”,黄瘸子还骂王某某,并且和王某某撕扒起来,在撕扒中黄瘸子就拿起塑料凳子打王某某,王某某被打后说手指头折了。8、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8日15时许,黄某与王某某在迟某某家打麻将,期间二人因一把牌发生争执,黄某就骂了王某某一句,王某某说“玩就玩,骂人可不行”,随后二人便发生撕扯,被旁边的人拉开后,黄某拿起坐着的红色塑料凳子要打王某某,王某某用右手一挡,将王某某的右手小手指打折了。9、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当天下午,黄某与王某某在迟某某家打麻将,期间二人因一把牌发生争执,随后二人便互相撕扯起来,被旁边的人拉开后,黄某因为来气便拿起塑料凳子要打王某某,王某某用右手一挡,将王某某的右手小手指打伤。10、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区公安分局城东公安派出所2016年1月12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后因事外出,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于同年10月26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因无法联系到黄某,将其上网通缉,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抓获,同年11月7日将黄某押解回本地,经讯问,黄某对伤害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鸡)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318号鉴定书证实,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12、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已经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楷代理审判员 孙桂萍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