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挺平与王红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挺平,王红斌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财保10号申请人王挺平。被申请人王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挺平与被告王红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车辆。本院认为,原告王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红斌所有的浙J×××××、浙J×××××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缪哈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