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谢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87号原告张某甲,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振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