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谢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787号原告张某甲,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振豪 来源: